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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CHAFTA COO原产地证办了有什么用?

发布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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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CHAFTA COO原产地证办了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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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仅需填好一份原产地证格式即可办理(我司有格式发给您)1天出证。办好后可以见扫描件后再付款,支持查验真伪,详情请您与我司黎小姐进一步了解咨询!

温馨提示:如果不方便填写格式,也可以提供提单和发票装箱单给我司绿色渠道办理。




澳洲CHAFTA COO原产地证填写说明:

第 1 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信息。

第 2 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已知)
此栏应注明货物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应列明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AUTHORISED BODY UPON REQUEST”。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 的 ,填 写 “ SAME” 。 如果 不知 道 生产 商 ,可 填写“UNKNOWN”。

第 3 栏: 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如已知)
此栏应填写澳大利亚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 4 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如已知)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本说明中, 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 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 卸货口岸应为澳大利亚口岸。

供官方使用栏
此栏留空。

第 5 栏:备注
此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 如果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应在此栏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地址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 中国、 澳大利亚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第 6 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 “2”、 “3”……, 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 20 项。

第 7 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 应填“N/M”或“NO MARK”或“NOMARKS AND NUMBERS”。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 A4 白纸打印唛头( 盖骑缝章) 。 CARTON LABEL、 AS ADDRESS、 AS PER INVOICE、 AS PACKING LIST、 AS B/L、 AS BILL OF LADING、 AS 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唛头。

第 8 栏:包装数量及种类、 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与发票及 HS 编码描述相对应,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 “CARTON”等)。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 “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第 9 栏: HS 编码
此栏填写第 8 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 6 位 HS 编码。

第 10 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是符合《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以下简称《协定》)第 3.3 条(完全获得货物),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 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由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WP”。

3. 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符合《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PSR”。

第 11 栏:毛重、净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 如“PCS”、 “PAIRS”、“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需加注“G.W.”( GROSS WEIGHT) 或“N.W.”( NET WEIGHT)。


第 12 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 4 栏出运日期和第13、 14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第 13 栏: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 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 请 人 授 权 专 人 在 此 栏 签 字 。 进 口 国 国 名 应 为“AUSTRALIA”。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 14 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 电话、传真及签证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对外签发的证书正本和副本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 签名、 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其它要求:
1. 中澳证书有专用的续页证书,签证内容无法在一页显示完整的,需另附续页证书。
2.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 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 0;货物含非原产成分时, 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 0。
3.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7 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货物出口之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 证书可在货物装船之日起 12 个月内补发。补发证书的第 13、 14 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发日期。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对补发证书在供官方使用栏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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